這一時期,我國學前教育事業在發展規模和教育質量等方麵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績,較好地滿足了廣大人民對學前教育的需求。然而,在經濟體製改革過程中,學前教育也出現了一係列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針對這些問題,各級教育部門采取了多種措施,但仍收效甚微。《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法規已無法解決經濟體製和社會結構轉型帶來的一係列問題。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的頒布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所列出的四個獨立學製階段中,隻有學前教育沒有立法,學前教育的法律地位不明確,管理體製和投入體製不健全,各級政府的責任不清,難以建立健康的學前教育管理秩序,因此學前教育立法迫在眉睫。
2004年開始,全國人大、教育部根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多個議案、提案,赴江西、山東、河北、江蘇等地,就明確政府的公共服務責任、建立規範的學前教育秩序、保證各類學前教育機構健康發展等問題進行深入調研。與此同時,地方學前教育立法工作也逐步推進。一些地方人大在學前教育立法、依法保障學前教育事業的地位、規範學前教育管理等方麵做了很多工作。在江蘇、北京等地相繼頒布地方性學前教育法律法規之後,上海、山東、廣州等地也就學前教育的法律地位、培養任務和目標、投入和條件保障、學前教育管理、相關法律責任等方麵進行了研究,進行了大量的學前教育立法準備工作。2008年,教育部啟動學前教育立法的準備工作,國家層麵的學前教育立法工作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