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民辦教育卷

一、民辦教育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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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育複蘇以來,就一直在積極爭取獲得與公辦教育同等的法律地位。經過40年的發展,民辦教育在法律認可和社會接受層麵都取得了重大進展,獲得了與公辦教育同等的法律地位。

20世紀80年代,由於公辦教育資源社會供給不足,吸納社會力量辦學的民辦教育被認為具有“拾遺補缺”的作用,被重新提起並在事實上獲得認可。1982年通過的《憲法》中規定了社會力量辦學的條款,一般認為是對恢複民辦教育的肯定,但並未明確規定具體相關政策,民辦教育發展的環境依然模糊不清。從《關於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幹暫行規定》開始,民辦教育開始被認為是“國家辦學的補充”,成為我國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然而,這一時期的民辦學校主要以非學曆教育為主的職業學校和業餘學校的方式生存和發展,辦學層次較低。

20世紀90年代,民辦教育從非學曆教育擴展到學曆教育領域,辦學範圍擴大,但其在法律中的地位並不明確,受國家政策限製較多。《社會力量辦學條例》首次認可了民辦教育的法律地位。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條規定了民辦、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分別規定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等權利和同等待遇。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對“同等”作了細化和補充,第二十七條規定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第二十九條進一步細化民辦學校及其教師、職員、受教育者的具體權利。2010年,《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明確要大力支持民辦教育,要依法落實民辦學校、學生、教師與公辦學校、學生、教師同等的法律地位。《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2016年)規定“落實同等資助政策。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按規定同等享受助學貸款、獎助學金等國家資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