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辦基礎教育40年的發展過程中,產生了“國有民辦”(包括社會承辦學校、公立“轉製”學校),“民有民辦”(包括個人辦學校、事業單位辦學校、企業辦學校、教育集團辦學校)以及混合所有製等典型模式。
(一)“國有民辦”模式
“國有民辦”中小學,包括社會承辦學校(也稱為“民辦公助”學校)和公立“轉製”學校(也稱為“公辦民助”學校)兩類。
社會承辦學校是指個人或社會團體作為承辦人,在一定的啟動資金基礎上,向政府教育部門或其他部門租賃、借用一定的場地而開辦起來的學校。如寧波市A中學是社會承辦學校的一個典型。承辦人向寧波市教委租用辦學場地,校長擁有較充分的辦學自主權,包括:校長自主組建學校領導班子,聘任副校長和各處室負責人;校長自行聘用教職工,並有權決定教職工的工資待遇和獎金福利;學校自主拓展辦學渠道,走以基礎教育為主、“三教”(普教、職教、成教)互相滲透的辦學新路子;學校可自主招收“民辦班”。
公立“轉製”學校是指政府根據社會的教育需求,按照法律程序將原有的國有公辦學校或是政府新建學校交給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或公民個人進行“轉製”運行的學校。這類學校享受民辦學校的政策和待遇,以自己的辦學質量獲取社會的支持。公立“轉製”學校最早於20世紀90年代初出現在上海。當時上海市的民辦中小學中,轉製學校占一定比例,主要包括兩種:一種是政府在城市公共建設過程中新建的、與新的居民住宅小區相配套的學校,另一種是已開辦的薄弱學校。如上海市B中學是公立“轉製”學校的一個典型。該校是1993年經徐匯區批準,由一所公建配套學校“轉製”而來的全日製完全中學。其校產屬國家所有,即學校的所有財產,包括辦學所增值的部分,全部歸國家所有;校長全權負責學校的經營管理和教育教學。學校進行了管理體製的改革,改變原來政府對學校的直接調控,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學校具有教育、人事、招生、財務自主權,自行籌措辦學經費。政府在辦學硬件和軟件上給學校以支持、督促和指導。該校“轉製”後,教育資產大幅增值,實力由弱變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