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與教學評價的發展離不開國家政策的宏觀指引和價值導向。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課程與教學評價取得進展的突出表現之一,在於一係列有關教育評價政策的頒布與實施,有力地保障了我國課程與教學評價研究的改革與發展。回顧我國教育評價政策發展的基本曆程,可以幫助我們從國家政策的宏觀層麵把握課程教學評價變革的基本方向。
1985年以前,國家有關教育評價工作的指示精神更多地停留在一般性原則的要求層麵,還沒有很好地從組織、製度等方麵加以落實。1985年5月,《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的頒布標誌著我國教育評價的研究和實踐進入了全麵開展階段。《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提出“要組織教育界、知識界和用人部門定期對高等學校的辦學水平進行評估”,雖然其中指的是高等學校,但其精神對各級各類學校也是適用的。
為了加強對教育事業的監督、檢查和評價工作,原國家教委於1986年成立了國家教育督導團辦公室,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也相繼成立了教育督導機構。1991年4月,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第15號令,正式頒布了《教育督導暫行規定》。該規定對教育督導工作的性質、任務、範圍、機構、督學、督導、罰則等內容做出了明確規定。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個關於中小學及幼兒園教育督導工作製度的行政法規性文件。它標誌著我國教育督導工作開始步入製度化、規範化的軌道。1991年5月,國家教委同時印發了《普通中小學校督導評估工作指導綱要》和《關於實施〈普通中小學校督導評估工作指導綱要〉試點的意見》兩份文件。自此,我國基礎教育的督導評估工作有了一套比較完整的製度和實施指導意見,教育督導評估工作開始規範、有序地開展起來。[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