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師學曆結構的政策意義
學曆結構是指教師群體中每個成員接受不同層次專業教育的比例。學曆結構反映了教師的業務素質及其以後發展的可能,它是衡量教師隊伍水平的一個重要標誌。
教師作為一種專門人才,必須具有一定的資格。1966年,國際勞工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表了《關於教師地位的建議》,其中明確寫道:教育工作應被視為專門職業 (Profession)。這種職業是一種要求教員具備經過嚴格而持續不斷地研究才能獲得並維持的專業知識及專門技能的公共業務。也就是說,從事教育的人必須在職前接受規定的專門教育,並具有一定的學曆基礎。因此,各國在提高師資水平、加強教師隊伍建設過程中都對教師的學曆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隨著時代的發展,教師學曆結構也在不斷地升級。在我國,改革開放初期,並沒有嚴格的教師資格製度,教師也就沒有法定的資格標準,結果出現了多種身份教師(公辦教師、民辦教師、臨時代課教師、以工代教教師等)並存的局麵。這批教師大部分都沒有接受過正規的師範教育(有的僅是初小畢業)。這種情況嚴重影響了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教學質量。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頒布,在第十條中明確提出,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製度,並對獲得教師資格的學曆做出了相應的要求: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曆;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曆;取得初級中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曆;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曆;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對教師學曆的要求為我國教師學曆的升級製定了新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