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經濟學家熊彼特曾說,政府的所有功能都需要財政支撐,同時,政府的所有行為都反映到財政上。本章第一節,梳理了我國教育經費預算撥款製度的演變,這個製度變遷的過程也體現在支出的總量和結構性數據上。
一、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分配
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反映的是各級政府為了辦教育所付出的預算內和預算外的費用,主要包括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教育經費、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教育經費、企業辦學中的企業撥款、校辦產業和社會服務收入用於教育的經費,是教育責任在財政支出上的反映。
世界銀行在20世紀80年代,在發展中國家推行結構調整時,有一個重要的結論,即發展中國家短缺的教育經費,沒有投向對社會整體福利貢獻更大的中小學教育,卻主要投向高等教育,讓教育經費支出呈現逆向轉移支付及配置效率低下的狀態。由此,世界銀行在全球推行“結構調整貸款”。在我國,高等教育在最近20年裏一直占有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的20%~25%,這是一個相對比較合理的比例(見圖4-1)。
圖4-1 1996—2015年各教育階段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分配比例
1996—2015年,我國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的分配比例呈現出小學階段最高,中學階段次之,幼兒園分配比例最低的狀態。其中,幼兒園在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中所占的比例在近幾年有所增加。
二、各省(區、市)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分配比例
按照我國中央和地方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的指導意見,公益性事權由中央政府決定,但是,各省(區、市)由於人口構成和分布密度不同,所負擔的高等教育規模不同,各省(區、市)的財政性教育經費占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總支出的比有非常大的差異。表4-1提供了各省(區、市)的具體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