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分類管理的原則,從製度上確定了不同教育階段政府責任的差異以及相應的國家財政支出責任的不同。義務教育是公益一類,而高等教育、高中教育和學前教育均屬於公益二類。由此,決定了教育資源配置格局的差異。
一、高等教育成本分擔體製改革
高等教育具有非競爭性、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因此是一種公認的準公共產品。由於高等教育的準公共產品性質以及具有較高私人收益回報率,因此,按照誰受益誰買單的經濟原則,高等教育的成本應由不同受益方來分擔。這不僅關乎高等教育的持續健康發展,而且對教育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意義。
1986年,布魯斯·約翰斯通(D.Bruce Johnstone)在其專著《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擔:英國、聯邦德國、法國、瑞典和美國的學生財政資助》中指出,高等教育成本應由高等教育受益各方根據各自收益高低及支付能力大小對高等教育成本進行分擔,並認為高等教育的成本主要包括教學成本、學生生活成本和機會成本,分擔的主體主要是政府、學生、家長、高校、社會人士,而分擔比例應該由各方的教育收益率決定。在我國,高等教育成本分擔體製的形成經曆了一個漫長的過程,至今仍在探索中。1998—2007年我國高等教育經費籌措主體的投資比例如圖4-2所示。
圖4-2 1998—2007年高等教育經費籌措主體的投資比例變化
(一)國家財政負擔階段(1978—1985年)
1951年,政務院在《關於1951年度財政收支係統劃分的決定》中規定:教育經費按學校直接領導關係分別列入中央、大行政區、省(市)三級預算。工農子女上學不繳納學費,同時還享受人民助學金。由此形成了中國高等教育由財政負擔的基本框架。改革開放後,恢複高考和大學辦學秩序,但是,高等教育成本由財政負擔的格局沒有改變,教育事業費主要投向高等教育,教育事業費支出在財政總支出中的比重基本上都低於10%,如表4-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