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國務院關於〈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中提出到20世紀末,全國重點建設1000所實驗性、示範性高中。
1995年7月3日,國家教委正式部署在全國創建1000所示範性普通高中,提高我國普通高中辦學水平。其文件在有關教育類學術期刊發表[12],在全國高中產生了巨大影響。
文件指出,建設和評估驗收1000所左右示範性高中是一項重要的戰略措施,對於加速人才培養,推動普通高中教育的發展,帶動我國教育水平的提高,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文件認為,示範性高中應是全麵貫徹教育方針,模範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辦學思想端正,加強德育,積極開展教育教學改革,教師素質與辦學條件好,辦學有特色,學生德智體等方麵全麵發展,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外有較高聲譽的普通高級中學。
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實際製定評估和實施細則,有計劃、有步驟,分期分批建設。同時,要向國家教委申報示範性高中校數,國家教委根據各地普通高中在校學生數和辦學水平確定並下達國家級示範性高中數量。
文件對申報的步驟也作出規定,即先由學校自評、申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評估,符合標準的,再由省(區、市)人民政府報國家教委,經評估驗收後正式公布。申報示範性高中所在縣(市、區)必須普及九年義務教育並驗收合格;必須有對薄弱高中扶持、改進的積極措施,並取得一定成效;必須有高中階段教育發展的統籌規劃。凡不符合以上條件的不得申報。
文件上說,國家教委將於1997年前後評估驗收。評估驗收的示範性高中包括辦學卓有成效的,側重升學預備教育、實行分流教育、側重就業預備教育的高中和特色高中等。各地要采取積極措施,幫助這些高中進入國家教委評估驗收的示範性高中行列。國家教委會對公布的示範性高中實行定期複查,不搞“終身製”。經複查發現問題,責成當地政府和學校加以改正;對少數辦學問題較多,達不到標準要求的,取消示範性高中的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