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改製高中在公辦與民辦兩種辦學體製的歸屬困惑,學術界有三種不同的觀點:一是以經費來源為標準進行區分。二是以學校辦學的自主權為標準進行區分。三是以學校的辦學主體和產權作為標準進行區分。但事實上,國際公辦教育和私立教育的合作趨勢,極大地改變了人們對公立私立學校的區分標準。如今不管是以經費來源為標準還是以辦學自主權為標準,抑或是以辦學主體和產權為標準,公辦和民辦學校都越來越多地顯現出趨同性,再用傳統的公私二元對立觀念來區分普通高中學校是行不通的。所以,我國實行的改製高中政策,先天的缺憾是沒有將其定位為“改造薄弱學校”。
在美國,特許學校(Charter School) 和簽約學校(Contract School)的施行都是為了改造辦學水平較差的公立學校,通過實行公校私營,利用運營權的變化來激勵其重新恢複活力,但其屬性仍然是公立學校。從這類學校的發展實踐來看,公辦民辦不是勢不兩立的二元對立關係,而是相互協調促進的關係。在這方麵,我國香港地區的“直資學校”就是一個很好的案例。
回顧改製學校發展的進程我們可以看出,中央對改製學校的定位已經開始從“社會力量辦學”和教育體製改革的一部分轉而成為教育領域“亂收費”的焦點和需要清理整頓的重點。其實,對改製高中的異議早在治理亂收費和討論教育公平問題的過程中就開始了。幾乎在下發的每個杜絕亂收費的文件中都涉及改製高中,似乎改製高中必然帶來亂收費。其實,這些問題的存在是多種因素導致的,在改製高中出現之前就存在,在改製高中政策廢止後依然存在。
對於“名校辦民校”,有支持者,也有反對者。支持者認為,為了擴大普通高中優質教育資源,應該允許名校辦民校,但必須做到“四獨立”,這樣才能使普通高中優質教育資源增加,能為學生享有優質教育資源創造更多的機會。反對者認為,普通高中領域的“名校辦民校”會引起不公平競爭,會造成學校國有資產流失;高收費會增加學生家長負擔,會導致教育不公平和教育腐敗。另有中間派認為,普通高中階段的“名校改製”在一定時期內存在一定的合理性,有利於緩解普通高中優質教育資源供求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