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4部門《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的意見》。[21]該文件內容包括,做好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的重要性和工作原則以及因地製宜製定隨遷子女升學考試的具體政策。要求地方政府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產業結構布局和城市資源承載能力,根據進城務工人員在當地的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和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年限,以及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確定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的具體條件。
文件還為地方政府統籌做好隨遷子女和流入地學生升學考試工作做出詳細指導,對符合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條件的隨遷子女淨流入數量較大的省份,教育部、發展改革委采取適當增加高校招生計劃等措施,保障當地高考錄取比例不因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參加當地高考而受到影響。對不符合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條件的隨遷子女,流出地和流入地要積極配合,做好政策銜接,保障考生能夠回到流出地參加升學考試;經流出地和流入地協商,有條件的流入地可提供借考服務。各地要加強對考生報考資格的審查,嚴格規範、公開透明地執行隨遷子女升學考試政策,防止“高考移民”。
在上述文件頒布之後。各省級政府相繼出台了地方性法規,對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就讀高中和參加高考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