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以後,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國家對人才選拔的方式方法也漸趨多樣。從1980年起,各地招工和升學取消家庭出身和個人成分的審查,不再對工農成分學生及革命幹部子女進行照顧,而是對三好學生、學科競賽獲獎者、體育藝術特長生等實行高考分數優惠政策。從1983年開始,更是規定對獲得地區以上表彰的應屆高中畢業生中的三好學生和優秀幹部,以及高中階段參加地區級以上體育競賽獲單項前5名的隊員,或集體前3名的主力隊員,考分達到規定分數線的,可提上一個分數段投檔。1986年,國家教委規定,獲得國家二級運動員稱號的考生可降低20分投檔。
1987年4月,國家教委頒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16],其中第35條至第39條,詳盡規定了可以享受加分優惠政策的項目和分值。這一條例奠定了我國高考加分政策的基礎。從此,我國高考加分政策成為一項穩定的高考政策延續下來,但對於加分的項目和分值卻多有調整,而且調整的幅度很大。根據規定,應屆高中畢業考生獲得省級優秀學生稱號者;高中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麵有突出事跡者;高中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者;高中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高中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6名者(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高中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且在報考當年通過省級招生委員會會同體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的測試並被認定的考生。上述7類考生由省級招生委員會決定,可在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分數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隻能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過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