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高等教育投資體製改革使得中央各部屬高校由中央政府財政部負責,其餘各地方高校所需經費均由各省財政部門負責,這樣,地方高等教育的管理權和責任在於地方政府。近幾年來,在政府的高度重視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通過切實貫徹落實一係列政策措施,高等教育經費持續大幅增加。例如,為確保教育經費有較大增長,《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麵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提出:“中央決定,自1998年起至2002年的5年中,提高中央本級財政支出中教育經費所占的比例,每年提高1個百分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也要根據本地實際,增加本級財政中教育經費的支出。”這是近幾年來中央政府在解決教育經費問題上的重大舉措。這一政策出台後,全國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也比照中央政府的做法,相繼增加本級財政中教育經費的支出。總之,這樣的高等教育投資體製使得各地方政府可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對人才的需求,適當調整本地區的高等教育結構,從而調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資辦高等教育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