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中國成立到改革開放前,我國高等教育宏觀管理體製曾幾度變更,其發展過程大致可以劃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集中統一管理階段(1950—1957年)
美國比較教育學家卡紮米亞斯等人在研究了教育的傳統及變革後指出:所有社會在民族危機和重大事變時期之後都有過重大教育改組的嚐試。[1]新中國成立不久,隨著社會政治、經濟體製的劇烈變動,政府開始對高等教育管理體製進行改造。
新中國成立之時,全國有高等學校227所,其中,公立學校138所,私立學校65所,接受外國津貼的教會大學24所。為有效地管理全國高等學校,1950年5月,政務院頒布《各大行政區高等學校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除華北地區高等學校由中央教育部直接領導外”,“各大行政區高等學校暫由各大行政區教育部或文教部代表中央教育部領導”,“各大行政區高等學校的重要方針,除由中央教育部作一般性的統一規定外,各大行政區教育部或文教部亦得作適應地方性之規定,但須報中央教育部核準後始得執行”。[2]該文件確立了中央教育部對高等學校的領導地位,為新中國成立初期集中統一的高等教育管理體製的確立奠定了基礎。
1950年7月,《政務院關於高等學校領導關係問題的決定》提出全國高等學校“以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統一領導為原則”,強調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對全國高等學校(軍事學校除外)均負有領導的責任,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或文教部均有根據中央統一的方針政策,領導本區高等學校的責任。文件還規定:“凡中央教育部所頒布的關於全國高等教育的方針、政策與製度、高等學校法規,關於教育原則方麵的指示,以及對於高等學校的設置變更或停辦,大學校長、專門學院院長及專科學校校長的任免,教師學生的待遇,經費開支的標準等決定,全國高等學校均應執行。”[3]該文件的頒布,標誌著集中統一的高等教育管理體製的正式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