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往開來,在今後一段時間,我國高等教育辦學體製改革應該在以下幾方麵繼續努力。
第一,加大社會力量辦學的比重,打破公立高校“一枝獨秀”的格局,加快實現辦學主體多元化的步伐。以政府辦學為主,並不等於政府繼續把公辦學校統統包下來,公辦學校的實現形式可以多樣化。采取積極措施,加大社會力量辦學的比重,加快實現辦學主體多元化的步伐,將是未來深化辦學體製改革的側重點。[31]
第二,進一步調動地方政府辦學的積極性,還大部分辦學權給地方政府,中央政府通過立法、規劃、撥款等方式進行宏觀管理,讓地方政府充分發揮因地製宜、結合實際舉辦各類高等學校的作用。在充分調動地方政府舉辦高等教育的積極性的同時,中央政府主要通過政策引導、執法監督和督導等手段,使地方高等教育發展與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城鄉統籌發展相諧調、相統一,充分發揮高等教育為地方經濟社會服務的重要作用。
第三,加大開放辦學的力度,在我國法律和教育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采取積極措施吸引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和外國友好人士捐資辦學或合作辦學。打破長期封閉辦學的格局,加強國內高校與國外著名高校之間的交流與深層次合作,采取“引進來、走出去”的策略,允許國外著名大學在國內開辦分校,也鼓勵我國高校到境外開辦分校,在交流與合作過程中尊重高校的自主性,增強我國高校在國際上的競爭力。
第四,必須高度重視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製度環境建設,增加製度供給,尤其是配套的法規和激勵政策應盡快出台,進一步調整不合理、不明確的製度安排,理順涉及民辦高等教育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增強製度的有效性和權威性。
總之,一個開放、多元的高等教育係統既是我國高等教育改革的未來目標,也是高等教育係統的生機與活力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