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高等教育評估工作的政策法規建設,始於1985年發布的《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為了進一步推動高等教育的改革,促進高校發展水平和教育質量的提高,《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了要“對高等學校的辦學水平進行評估”。1990年,國家教委頒布了第14號令《普通高等學校教育評估暫行規定》,為政府主導的高等教育評估提出了統一的規範。《普通高等學校教育評估暫行規定》將政府實施的高等教育評估定位為國家對高等學校實行質量監控的重要形式,並進一步詳細地規定了評估的範圍、標準、實施方法和評估結果的應用方式等方麵的原則。
20世紀80年代末,社會其他機構開始介入高等教育評估活動。1993年1月,國務院批轉了《國家教委關於加快改革和積極發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見》。該文件指出“社會各界要積極支持和直接參與高等學校的建設和人才培養、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這一文件肯定了民間實施的高等教育評估的合法地位,也進一步激發了社會機構對高等教育評估的熱情。文件公布後,不僅關注高等學校評估的民間機構迅速增加,各地還紛紛建立了一些專門從事教育評估的事務所,出自民間的大學排名和學科專業排隊等評估活動與評估結果的數量日益增加。民間機構所做的高等教育評估結果,成了社會新聞的熱點內容;新聞媒體的介入,也使民間機構的高等教育評估工作產生了更為廣泛的社會影響。民間機構的自發評估與政府主導的評估這兩種不同的評估形式在我國得以正式確立。
1998年頒布的《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高等教育的辦學水平、教育質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由其組織的評估。”[2]至此,將高等教育評估製度作為一種管理手段來使用,獲得了法律賦予的穩定合法性。《高等教育法》對於高等教育評估的法律支持,使高等教育評估的地位得到鞏固和提高,評估成為高等教育依法治教的重要工具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