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高等教育卷

一、高等教育體製改革拓寬了高等教育管理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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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經濟和政治製度改革的基礎上,1985年5月,《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正式發布,該決定對我國教育體製改革做出了一係列重大決策。擴大高等教育辦學自主權、改革高等學校的招生和分配製度及多種渠道解決教育經費問題等的規定,為高等教育管理體製的係統改革開辟了道路,為高等教育的大發展創造了巨大的空間和前景。

高等教育體製改革既為高等教育的大發展創造了空前的機遇,也對高等教育發展提出了嚴峻的挑戰。高等教育體製改革的核心內容是提升高校的辦學自主權,擴大辦學主體的陣營,改變國家與高校的傳統關係。在長期的中央統一計劃和集中管理之後,提升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必然使高等教育的管理麵對如何保障高校自主管理的質量問題。市場機製的引入,不僅使高校辦學質量保障問題更加突出,而且進一步提出了資源分配的公平性和資源使用效率的問題。高等教育發展所麵臨的這一係列新的問題,以及由新問題引發的新的發展背景和發展動力,都使我們不得不考慮管理手段的更新問題。所以,《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也對管理方式的問題進行了規範,明確提出了“對高等學校的辦學水平進行評估”的要求。

20世紀80年代起,退出曆史30多年的民辦高等教育製度複蘇了,民辦高校在巨大市場需求的推動下迅速擴展和壯大,到90年代末,民辦高校已達1000多所,在校生的人數達到了公辦高校在讀人數的1/6。[1]民辦高等教育機構的參與,使辦學主體實現了多元化,政府是高校的唯一辦學主體的局麵被打破了,各種民間機構、企業和個體開始投資高等教育。民辦高校的發展,打破了公辦高校一統天下的單一結構,也打破了公辦高等教育的單一運營模式,給我國高等教育體製注入了活力。然而,多元化的高校主體和多元化的學校運行方式也要求高等教育管理體製做出重大的調整,發展行政指令以外的管理方式和調控手段,以確保高等教育的質量。對高校組織、運轉過程與結果進行評估,依據其質量區別對待,不失為一種既體現市場價值又體現公平價值的調控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