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高等教育評估管理機製研究

第三節 對高等教育評估的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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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應該是一種責任、權利統一的行為。無論是政府一元管理還是治理中的多主體共同治理都需要遵循權利和責任對等的原則。在傳統公共行政模式下,由於政治行政二分,執行者不需要對結果負責,因為決策者是政治家。當然,這種對結果的不負責任不僅體現在理論解釋上,還體現在具體執行中。沒有人過多地關注執行過程是否合理,執行中是否存在偏差。我們也缺乏強大的監管和懲處體製,造成事後不了了之,無人問責。再加上官僚製內部森嚴的保護壁壘,普通民眾是很難讓其對結果負責的,也很難追求其行為責任。高等教育評估在我國開展20多年來,我們並沒有對評估組織開展非常有效的問責和績效管理。這使我國的高等教育評估組織沒有太多責任意識和危機意識。所以他們的評估行為也並不十分規範,評估結果也並不能保證其必要的科學性和合理性。這對被評估者是不公平的,會給他們帶來嚴重的傷害。同樣,這對於廣大消費者也是不負責任的,會給消費者形成誤導。因此,強調評估主體對自己的評估行為和評估結果負責是非常必要的。

傳統公共行政強調過程,而治理更強調結果的實現和對結果的負責。如果一項評估不強調結果的實現,其往往就會失去方向,使評估淪為投機者獲利的手段,不但起不到好的作用,反而會助紂為虐。如果一項評估不強調對結果的負責,那麽評估工作肯定做不好,因為誰都不用負責,當然也沒有必要一定要把它做好。治理強調多元共同管理,因此,各利益相關體“他們既需要保持控製,又需要對結果負責”。[1]要使評估主體對結果負責就必須對其權利、義務進行規範,必須對其能做的,應該做的,不能做的事情進行條文性的澄清,以保證有章可循。不僅要有章可循,更為重要的是加強監管,使其能夠嚴格按章辦事,同時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