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公共行政模式由於認為政治行政二分,所以認為決策隻是政治家們的事,而行政隻管具體的執行即可。所以,行政人員也不需要對結果負責,因為真正應該對結果負責的是決策者,而不應該是執行者。還有由於在執行過程中相信科學管理,故認為嚴格按照科學管理的固有程序和方式方法進行即可,從而也就忽視了對結果的反思。再加上官僚體製的束縛,執行中往往隻重視過程,而忽視結果。這些都在高等教育評估中有著充分的體現。
在前文,我們已經詳細地論述了高等教育評估管理中是如何強調過程而忽視結果的。在這裏結果並不是簡單的優、良、合格與不合格的評估等級,而是體現為對評估結果進行更深層次的思考:比如,高等教育評估的價值選擇是否適當?高等教育評估的目的是否實現?高等教育評估本身是否合理?有沒有人能夠對評估結果負責,等等。進行這樣的思考是必要的,因為各種評估理論由於它們所強調的方法、價值和使用的不同而存在差異。[1]深入的思考可以幫助我們認識評估,更好地運用評估。傳統公共行政模式下的高等教育評估往往重視執行過程,對評估結果的深層次思考不夠。這種重過程輕結果的管理嚴重製約了我國高等教育評估的提升和進一步發展,使我國高等教育評估多年來缺乏突破,沒有實現自我超越。這已經不能適應高等教育評估發展的客觀要求,必須給予調整,從強調過程轉向更加重視結果。對評估結果的重視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層次上:第一是評估的價值選擇;第二是評估的目的澄清和結果應用;第三是對評估結果的負責。
[1] Marvin C.Alkin.Evaluation Roots.Sage Publications,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