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高等教育評估製度的構建不單純涉及政府、高校自身,還涉及社會力量的配合。社會中介評估組織的發展無疑具有重要意義。該類組織可以承接政府在職能轉換中所讓渡出來的部分職能,而不至於導致公共管理領域的職能空缺;而且,社會中介評估組織還可以與政府、高校合作,提供更完善和多樣化的高等教育評估服務,滿足社會公眾的多元化需求。在當代中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政府職能轉變為社會中介評估組織的形成和發展開辟出製度、資源和社會空間,其作為“公民社會組織”的意義也逐步顯現,開始發揮廣泛的經濟、政治和社會職能。在這種情況下,政府要以更開放的姿態實現從一元管理向多元治理轉變,引導社會中介組織發揮更為積極的作用。這種轉變意味著政府不再通過自身權力來壟斷和占有資源,而是積極地引入社會中介評估組織共享社會資源,充分發揮社會中介評估組織的優勢,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實現一種相互合作的、社會共同參與的、新的治理模式。
社會中介評估組織對於高等教育評估的意義非常重要。原教育部副部長吳啟迪就談道:“應有獨立的評估機構來承擔高校評估。目前我國對高校評估隻有一家獨立評估機構,即教育部下屬的教育評估中心,教育部的原意是想把這個中心慢慢變為中介機構。我個人覺得,目前這一機構的行政色彩還是強了點,希望能淡化。同時可適當考慮委托中介機構,如讓一些地方的教育評估院等參與。”[1]事實上,對學校進行的評估檢查,完全可以由第三方,社會上成熟的非官方的評審機構來做,它們與大學沒有統屬關係,沒有利害糾紛,這樣更有可能做到公正,起到糾正偏差的作用。像現在這樣,由教育部成立專門以評估檢查為任務的評估中心,不僅增加了編製,使機構膨脹,而且強化了大學的行政化色彩。[2]有的學者提出了關於成立教育協會及民間教育評價機構的倡議。[3]這些都是很好的建議,隻有充分發揮了社會中介評估組織在高等教育評估中的作用,才能使高等教育評估更加合理,更加完善。在高等教育評估領域,評估中介組織就應該成為一種自組織,或者由學者團體來組成,或者由私營組織來組成,但無論是哪種組成形式,都要得到合法的資質認可才能從事評估活動。與此同時,對社會中介評估的自律要求也要給予重點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