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理念不僅強調民主,同時也強調服務。高等教育評估的管理改革也要突出評估的服務性。“政府管理的直接目的是規範社會的政治生活,維護公民的各項合法權利。它既是對公民政治行為的一種約束,又是對公民權益的一種保障。因此,政府管理既是一種管製,又是一種服務。”[1]在當下高等教育評估領域多元利益共存的情況下,更需要強調服務性。通過這種服務意識和服務性的管理,滿足多元需求。
一、政府的服務性
高等教育評估20多年的發展,受傳統公共行政管製理念的影響,高等教育評估政府的行政管理特色濃重,服務特性欠缺。管與被管被人為劃分為不可調和的兩極,二者不能形成共同的目標追求,導致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致使政策執行不力,效果總是不盡如人意。針對以往的經驗教訓,在高等教育評估改革的過程中,政府要明確自身的服務特性,這不僅和中央政府宏觀管理體製改革相一致,也是高等教育評估發展的必然趨勢。政府行為的宗旨就是服務於公眾,服務於高校,服務於社會。在高等教育評估領域,一切體現這種服務理念的行為,政府都應該努力實現,一切違背這一理念的行為,政府都要盡可能避免。這也符合我國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宏觀背景。
(一)政府應從評估利益相關者的角度出發來考慮評估問題
高等教育評估既是政府宏觀管理高校的手段,也是政府滿足公共利益的手段。高等教育評估涉及廣大公民的公共利益。政府希望通過高等教育評估來實現對高等教育質量的保障和教育資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學生希望高等教育評估能夠迫使學校提高教學水平,使自己能夠接受優質的高等教育;學校希望通過高等教育評估發現自身的不足,在其指導和幫助下不斷提高自身的教學質量;家長希望通過高等教育評估獲得更多高等學校的現實信息,為自己的孩子選擇大學提供指導;社會用人單位則希望通過高等教育評估使學校培養出更多適合社會企業發展需要的高級專門人才。當然,不同層次、不同目的的高等教育評估還能滿足這些評估利益相關者其他不同層次的利益訴求。這些群體的利益訴求並不是無理取鬧,而是對高等教育評估合情合理的訴求。高等教育評估應該滿足這些利益相關者的多元利益。在傳統公共行政模式的控製下,顯然高等教育評估是很難滿足這些群體的多元利益的,原因是多方麵的。首先,政府開展的評估範圍和種類畢竟非常有限,其所能覆蓋的範圍和達到的目的也是非常有限的。而社會中介評估和學校內部自我評估又由於這種管製障礙而不能完全發揮自身的作用。因此,利益群體的很多評估訴求得不到滿足。其次,傳統公共行政模式下的高等教育評估管製色彩強烈,政府更多的是著眼於自身而不是其他利益群體。現在,社會的發展使群體利益得到凸顯,政府必須適時做出改變。麵對多元利益訴求時,政府應該減少管製色彩,而增加服務色彩。政府要想人民所想,站在評估利益相關者的立場和角度來推動高等教育評估的改革,為能夠滿足多元利益的評估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