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服務學習的基本概念
一、誌願服務、社區服務與服務學習
美國社會有著悠久的“誌願服務”傳統。在美國,有成千上萬的誌願者無償地為社會各個領域提供誌願服務。“誌願服務”是我國的習慣說法。在美國相應的活動被稱為“誌願者主義”(volunteerism),它是指公民無償地參與到直接滿足社會需求的社會服務活動中。
社區服務是指公民為了滿足社區居民的各種生活需要而開展的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居民自助、互助的服務活動。本傑明·巴博(Benjamin Barber)認為參與社區服務是民主公民生活的必要內容。它“為我們的鄰居和我們的國家提供服務並非隻是利他主義者的天賦,它是每一位依托政治責任而享有自由的公民的義務”[1]。有人也將社區服務稱為社區誌願活動(volunteering in the community),但是美國的誌願主義與社區服務還是具有明顯區別的。從本傑明·巴博的闡述中,我們可以明顯體會到兩者雖然都有服務的性質但卻各有側重,前者強調的是“誌願”,後者強調的是“責任”“義務”;前者服務的範圍和服務的內容都要比後者要廣泛,後者的服務範圍主要是社區,而且服務內容要貼近社區生活,並力圖通過社區服務與社會的變革需要相結合。
美國國內關於“服務學習”的定義有上百種之多。其中,國家服務社團(Corporation for National Service)在1993年所下的定義是比較早的,而且也是被研究者引用頻率比較高、比較權威的定義。該定義將服務學習表述為“學生在積極參與精心組織的社區服務活動過程中獲得學習和發展的一種模式。服務學習既能夠迎合社區的實際需要,同時又可以將社區服務與學校的課程整合,為學生提供反思的機會,使學生的學習超越於課堂,延伸至社區”[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