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力缺陷多動障礙(attention deficit hyperactivity disorder,ADHD),是兒童期最為常見和複雜的心理與行為障礙之一。大量研究表明,ADHD對兒童的學習、人格、心理健康、同伴交往、親子交往等具有明顯的短期影響與不可忽視的長期影響。患者由於注意力不集中、多動、衝動等特性,在日常生活中常伴隨著學習障礙、情緒困擾、人際關係差、語言溝通障礙等適應問題,給患者本人、家庭、學校帶來很多的困擾。如不能得到及時治療,有相當一部分兒童會持續終身。因此,尋求對ADHD兒童有效的治療方法就顯得日益迫切。
一、ADHD的概述
ADHD的主要症狀表現為與年齡不相稱的注意力分散,注意廣度縮小,部分場合的過度活動,情緒衝動並伴有認知障礙和學習困難,智力正常。
(一)ADHD的診斷
D**-IV將ADHD劃分為注意力缺陷(主要症狀為注意力分散)、衝動—多動型(主要症狀為多動和衝動)、混合型(注意力缺陷、多動、衝動)。D**-5將ADHD做了相應的修正,取消了混合型,規定:診斷中至少具備注意障礙、多動和衝動6項或更多的症狀,持續至少6個月方可診斷,且症狀與發育水平不相符,並直接負性影響了社會和學業或職業活動。具體包括以下五個方麵。①症狀標準:具有注意障礙或多動/衝動9個症狀中的至少6項表現,並持續6個月以上;②病程標準:7歲前發病;③上述症狀在兩種以上的場合發作,如家庭和學校;④有明顯的學業、社會適應能力障礙;⑤排除標準:要排除廣泛性發育障礙、精神分裂症、其他精神疾病的多動或注意缺陷症狀,且不能用心境障礙、焦慮症、分離性人格障礙等精神疾病解釋。
ICD-10將本病命名為多動性障礙(hyperkinetic disorder),其用於確診的18項症狀條目描述與D**-IV完全一致。不同之處在於ICD-10要求注意缺陷和多動/衝動兩大主要症狀同時存在,即兩大主要症狀均要符合6項以上方可診斷,相當於D**-IV中的ADHD混合型,而D**-IV僅需任意一組症狀明顯滿足診斷條件即可。因此,ICD-10對本病的診斷要求更嚴格,符合ICD-10標準的患者肯定也符合D**-IV的診斷標準,同時也會有部分患者僅符合D**-IV診斷標準,而達不到ICD-10的診斷標準。國內有研究證實,僅符合D**-IV診斷標準的患者臨床症狀雖不如達到ICD-10標準者的症狀嚴重,但與一般兒童相比,患兒在行為、學習和認知等多方麵的功能都出現了一定程度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