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度智力殘疾兒童教育的目的
1.教育目的就是培養目標。明確而科學的目的對於任何教育都是極為重要的,這決定著一類教育的全部工作,是該種教育的出發點和歸宿。中度智力殘疾兒童教育目的的依據和其他各級各類教育一樣,都要根據我國的社會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發展的需要和人自身發展的需要來確定。中度智力殘疾兒童的教育目的受以下因素製約:(1)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改革開放的要求;(2)國家經濟發展要求等決定的總的教育目的和有關法令;(3)社會文化的發展水平和目前智力殘疾兒童教育的現狀;(4)智力殘疾兒童的特點。中度智力殘疾兒童教育的目的也應體現出把社會需要與個人需要相結合、共同目標與特殊目標相結合的特點。
2.綜觀日本、美國、俄羅斯和我國港台地區中度智力殘疾兒童教育的目標,可以看出它們更多強調了各個領域中能力的發展(如自理生活、社會生活、與人溝通、適應環境、個人品性、職業適應等),同時較多地提到了語文、數學、自然、音樂、體育、繪畫、生活勞動、家政等科的教學。也有一些地方安排了特殊的學科,如實物實踐能力、生活單元學習、日常生活指導等。總的來講,它們強調了智力殘疾的特殊性,強調了多學科教學。一些國家和地區還提到了促進中度智力殘疾兒童“均衡發展”,有與其他學校共同的促進發展的任務。
我國在北京、浙江、四川等地不少特殊學校也進行了中度智力殘疾教育的實驗和總結。杭州大學等在《弱智兒童教育研究》中提出的中度智力殘疾教育的目標是“克服身心缺陷,掌握基本知識,自理日常生活,從事簡單勞動,適應社會環境”。四川許家成等在《弱智兒童教育》中提出可訓練的智力殘疾兒童(中度智力殘疾兒童)的教育目標主要是“培養生活自理的技能,盡量減少他們的依賴性;培養社會適應能力和社會交往能力。發展在一定的庇護環境中從事經濟活動的能力。學習一些最簡單的生活中實用的讀、寫、算知識。盡可能地使他們在家庭或監護環境下可以自助自護,有經濟收益,能夠適應社會交往,通過良好的教育訓練,使他們能在一定的監督和庇護下正常生活和工作”。為此,一些同誌提出了開設人際交往、人格塑造、生活勞動、職業勞動、語文、數學、感知等課,也有的同誌提出進行“三基”教育,即基本生活態度(包括情感、個性、習慣、興趣、熱愛生活、與人相處等),基本勞動技能(包括生活自理、簡單勞動、自我服務、生活家務職業等),基本文化知識(簡單文化、口語等)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