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全國教師資格認定考試專用教材 綜合素質.幼兒園部分

第二節 幼兒的基本法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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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權★★

人身權又稱非財產權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的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人身權是幼兒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項權利。一般而言,幼兒人身權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

(一)生命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是人身權的最基本權利,主要包括幼兒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人身自由等方麵的內容。幼兒的生命健康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其中,生命權指公民維持自己生命延續,不受他人非法剝奪的權利;健康權則指公民保持身體組織的完整和生理機能的健全,使肌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整發揮,從而維持人體生命活動的權利。

(二)姓名權

姓名權是公民就其姓名所享有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

(三)肖像權

肖像權是幼兒所享有的、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以人格利益為內容的權利,也就是幼兒就自己的肖像利益所享有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具體內涵有四點:第一,幼兒擁有自己的肖像,並有權利用肖像取得精神上、財產上的利益;第二,經幼兒監護人的書麵同意,允許他人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並有權取得適當的報酬;第三,未經幼兒監護人的書麵同意,任何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幼兒的肖像;第四,幼兒及其監護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毀損、侮辱、玷汙幼兒的肖像。

(四)名譽權

名譽權就是幼兒享有的維持自己獲得公正的社會評價的權利,是每個人對自己在名譽上的利益所享有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