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9月4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保護法》)(2006年12月29日最新修訂),是一部對未成年人的各項合法權利進行專門保護的法律。它具體規定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指導思想、保護內容、保護工作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予以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方法與內容,以及各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是一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基本法,也是幼兒法律保護體係構建的依據。
一、幼兒保護的基本原則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條明確規定:“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①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②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品德、智力、體質的規律和特點。③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二、幼兒保護的主體及內容★★
幼兒保護的主體主要包括家庭、學校、社會、司法,各主體都承擔著各自的職責。
(一)家庭保護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將家庭保護作為家長及其他監護人的一項法定義務規定下來,規定了家庭保護的內容及不履行家庭保護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2.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3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