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全國教師資格認定考試專用教材 綜合素質.幼兒園部分

第三章 幼兒權利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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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幼兒的法律地位

幼兒的法律地位是幼兒獲得權利、行使權力的基礎,是幼兒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並以此在具體的法律關係中所取得的主體資格。一般而言,幼兒具有三種不同的法律地位,並由此產生不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一、作為公民的幼兒

幼兒是公民,同樣應獲得作為公民的一切基本權利。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公民依照憲法規定在政治、人身、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麵享有的主要權利,也叫憲法權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權利。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①公民的平等權;②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③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④公民的人身自由;⑤公民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權等;⑥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⑦公民的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⑧其他方麵的權利。

二、作為未成年人的幼兒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學前教育中的幼兒主要指的是不滿6周歲(或7周歲)的未成年人。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條的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在我國《民法通則》中,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製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特別規定了監護製度。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