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師違法(侵權)行為的含義
教師違法(侵權)行為是指教師在履行教師職責、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時,出於故意或者由於過失而侵害他人(主要是學生)合法權利的行為。這一含義強**師的侵權行為發生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因此,學校應作為法人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害後果。如果違法行為是教師的個人行為,學校則不必承擔責任。
二、教師違法(侵權)行為的主要類型★★★
受教育權是學生最基本的權利。受教育權包括受教育機會平等權、義務階段的入學權、參加考試及獲得獎勵的權利等。常見的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麵。
(一)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
1.侵犯學生教育機會平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九條規定了公民受教育機會平等的基本原則。教育機會平等主要是指學生不受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方麵的限製而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學生的這項權利主要包括享有和使用學校的教育教學資源、圖書資料、實驗設備等,教師不能以任何理由歧視和區別對待學生。
2.侵犯學生參加教學活動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的權利。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學生還有參加教育計劃安排的授課、講座、課堂討論、觀摩、實驗、實習和考試等活動。這是學生在學校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任何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把學生趕出課堂,不得拒絕或者剝奪學生正常上課、參加課外活動的權利。
3.隨意開除學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開除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對於高中階段的學生則不得隨意開除。一些隨意開除學生或者勒令未成年學生退學的行為,就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