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教師權利與義務概述
一、教師的權利
(一)教師權利的內涵
教師的權利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依法享有的權益,是國家對教師能夠做出或不做出以及要求他人相應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許可與保障。
(二)教師的基本權利★★
1.教師的一般權利
教師一般權利是教師作為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如選舉權、被選舉權、人身權、姓名權、隱私權、財產權等。
(1)人身權。教師的人身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
①生命權是指人身不受傷害和殺害的權利或得到保護以免遭傷害和殺害的權利,是取得維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護的物質必需的權利。
②健康權是指保持身體內部機能和外部器官完整性的權利。
③人身自由權是在法律範圍內有獨立行為而不受他人幹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製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
(2)人格權。教師的人格權利包括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和人格尊嚴有關的權利。
①姓名權是指決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變更其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權利,是以姓名利益為內容的權利。
②名譽權是指以其名譽所受(精神)利益為內容的權利。榮譽權是名譽權的一種,是指以一定的方式獲得特殊身份的權利,通常以獲得榮譽稱號的方式實現。
③肖像權是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並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種人身權利,是以公民的形象、外在特征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
④隱私權(個人生活秘密權),是指自然人有不公開或讓他人知悉個人秘密的權利。
2.教師的職業權利
(1)教育教學權。教育教學權是指教師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這是教師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而必須具備的最基本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