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全國教師資格認定考試專用教材 綜合素質.幼兒園部分

第二節 我國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規02

字體:16+-

第三十三條【獎勵機製】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麵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十四條【其他獎勵方式】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獎勵教師的基金組織捐助資金,對教師進行獎勵。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侮辱毆打教師行為的法律責任】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打擊報複教師行為的法律責任】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複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教師不當行為的處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典例題

2012年單項選擇題:教師給學生起侮辱學生的綽號,可給予教師( )。

A.行政處分 B.行政處罰 C.行政處分或解聘 D.行政處罰或解聘

【答案】C

【解析】該教師的行為侵犯了學生的人格尊嚴權,按現行教師管理權限,應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