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全國教師資格認定考試專用教材 綜合素質.幼兒園部分

第三章 教師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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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教師職業概述

一、教師與教師觀

教師是傳遞和傳播人類文明的專職人員,是學校教育職能的主要實施者。從廣義上講,凡是把知識、技能和技巧傳授給別人的人,都可稱之為教師。從狹義上講,教師指經過專門訓練、在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專門人員。教師是學校教育工作的主要實施者,根本任務是教書育人。

“教師觀”就是關於教師職業的基本觀念,是人們對教師職業的認識、看法和期望的反映。它既包括對教師職業性質、職責和價值的認識,也包括對教師這種專門職業的基本素養及其專業發展的理解。

二、教師職業的性質★

(一)教師職業是一種專業性職業,教師是專業人員

教師職業屬於專門職業,教師是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專業人員。1994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一章第三條對教師的概念做了全麵、科學的界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這便第一次從法律角度確認了教師職業的專業地位。

(二)教師是教育者,教師職業是促進個體社會化的職業

教育的根本任務是促進個體的社會化,使之成為社會的一員。教師根據一定的社會要求向年輕一代傳授人類長期積累的知識經驗,規範他們的行為品格,塑造他們的價值觀念,引導與指導他們主動地、有效地學習,從而把外在的人類文化精華內化為個體的身心素質,實現個體的社會化。

三、教師職業的發展階段

(一)非職業化階段

非職業化階段,教師職業融合在其他行業中,沒有分離出來,還不是一種獨立的職業。

我國原始社會末期出現了學校教育的萌芽——“庠”,那時以長者為師、能者為師。我國奴隸社會時期,教育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學在官府、以吏為師”,所以夏商時期的庠、序、校等都是官辦的“國學”,教師都由官吏兼任,官師一體。西方社會的教師則大多由僧侶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