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格與測量
人格是人所具有的一種屬性,但對這種屬性的定義非常困難。心理學把人格定義為,一個人在社會化過程中形成和發展的思想、情感及行為的特有的統合模式,這個模式包括了個體獨具的、有別於他人的、穩定而統一的各種特質或特點的總體。
(一)人格的主要特性
1.人格的整體性與層次性
整體性是指人格的各要素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聯係與影響的,是一個統一的有機整體。層次性是指各種人格成分的意義和作用不同,可以分成不同的層次,高層次的人格成分對低層次的人格成分具有控製作用。
2.人格的獨特性與共同性
一個人既具有自己獨特的人格特征,也具有其所從屬的團體中的一些共同的特征。一個人的人格是在遺傳、環境、教育、社會經曆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不同的遺傳、生存及教育環境形成不同的人格。而所屬團體的共同環境、經曆特征又賦予他們一些共同的人格。比如軍人、教師、企業領導、政府官員等都會具有他們這個群體的一些共同的人格特征。
3.人格的穩定性
一個人在不同的時間和場合常表現出具有一致性和持久性的人格特征。一個人的某種人格特點一旦形成,就會相對穩定下來,要想改變是比較困難的事情。比如,一位性格內向的學生,他不僅在陌生人麵前沉默寡言,而且在老師、同學麵前緘默不語,甚至畢業幾年後在同學聚會時還是如此。也正是由於人格的穩定性,我們可以從目前一個人的行為表現推斷其未來可能的行為。
4.人格的功能性
人格決定一個人的生活方式,這也是人們經常使用人格特征來解釋某人的言行及事件的原因。當具有功能性時,人格表現為健康而有力,支配著一個人的生活與成敗;而當功能失調時,人格就會表現為軟弱、無力、失控,甚至變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