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前,我國一直實行高度的計劃經濟體製,財政上也高度集中。從1949年新中國成立到1980年財政管理體製改革這段時間內,我國教育事業總體上都是走計劃路線,由政府包辦,教育經費主要由國家財政承擔,適當依靠地方政府和各類企業。這一時期,農村基礎教育辦學經費以地方財政負擔為主、社會及群眾負擔為輔,因此,農村教育財政非常匱乏,各種欠賬和亂收稅費的現象普遍存在。
1978年改革開放以後,全國經濟逐漸向雙軌製過渡,呈現出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並舉的現象。而在此之後,教育財政也隨著財政體製的變遷而發生改變。本節就以國家稅收製度幾次重大改革為重點,梳理我國農村義務教育經費投入體製的變遷(參見表2-1)。
表2-1 我國財政體製、教育管理體製及農村教育經費投入體製的變遷
2.1.1 “分灶吃飯”財政背景下的農村教育經費投入體製(1980—1993年)
在中國經濟體製改革初期,為進一步調動地方的積極性,遵循“放權讓利”的思路,從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實行財政大包幹的過渡體製。1980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幹”的財政管理體製的通知》,決定從當年起開始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幹”(也稱“分灶吃飯”)的財政管理體製。但由於稅製體係不完善,國有企業利改稅等變化,直到1988年才開始全方位實行財政承包製,使地方政府成為相對獨立的利益主體,形成了“分灶吃飯”的財政體製。
為了適應“分灶吃飯”的財政體製,基礎教育財政開始實行“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體製。1985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確立“基礎教育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原則”。1986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再次重申義務教育事業由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模式。地方政府成為籌措義務教育經費的主要責任者,農村義務教育則基本形成了縣、鄉、村三級辦學,縣鄉兩級管理的格局,財政性教育經費主要由縣、鄉財政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