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世界理工大學之最”美譽的美國麻省理工學院,是世界頂尖大學之一。在中國,當提到學院不必都朝更名為大學方向努力時,許多人都會以“麻省理工學院”為例,認為稱學院並非不能成為世界一流大學,稱為“學院”不見得就比“大學”差。
不過,用麻省理工學院的校名來舉證說明學院與大學沒有什麽區別,其實並不準確。因為“麻省理工學院”的英文名稱為“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簡稱MIT)”,英文中的校名並不是college而是institute一詞。麻省理工學院正確的翻譯名應為馬薩諸塞理工學院,但因為麻省理工學院的譯名早在清朝時期便有,就將錯就錯用之。在北美洲,institute 是指(理工、工學、科技、技術或專科性的)學校、學院、大學。依每所學校的各方麵學術環境情形的不同,翻譯成中文就有所不同。
MIT(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依其學校之院係規模與學術環境,翻譯成中文應該是“馬薩諸塞理工大學”,隻是大部分說中文的人已經習慣用麻省理工學院這個稱呼,是約定俗成的用法。西方有不少著名的大學,堅定地守望傳統,輕易不會更改校名,無論世界上university如何盛行,麻省理工學院就是一如既往地使用institute一詞。
其實,英文中university與institute層次區別不嚴,但university與college則有明顯的區分,university是大學,college是學院。而在中文語境裏,“大學”與“學院”一般存在著分野,學院通常學科比較單一,大學則可能包含著若幹個學院。
對獨立學院升格為大學,中國曆來有相關的限製和規定。民國時期對大學和學院具有嚴格的分野,1912年《大學令》規定:“大學以文、理二科為主;須符合下列條款之一方得名為大學:一、文、理二科並設者;二、文科兼法、商二科者;三、理科兼醫、農、工三科或二科一科者。” 1917年的《修正大學令》及1922年的“新學製”進一步規定,可設立單科大學,由此形成國人興辦大學的熱潮。1929年的《大學組織法》規定大學分文、理、法、教育、農、工、商、醫各學院,凡具備三學院以上者,始得稱大學。到1948年《大學法》仍再規定須具備三院以上者始得稱為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