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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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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是教育活動的承擔者,正確的教師觀是從事和發展教師職業的前提。教師觀是關於教師職業的基本觀念,是人們對教師職業的認識、看法和期待的反映。它既包括對教師職業性質、特點的認識,也包括對教師職業的基本素質及其專業發展的理解。

一、教師職業的認識

教師職業是社會行業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教師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主要參與者,在和諧師生關係的建立、教育教學質量的提高、全麵發展的人才的培養方麵起著關鍵的作用。

(一)教師職業的性質

1993年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一章第三條對教師概念的界定是: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著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

1.教師職業是一種專門職業,教師是專業人員

教師職業是一種專門職業。196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與國際勞工組織在《關於教師地位的建議》中提出,應當把教師的職業視為專門職業,這種職業要求教師經過嚴格訓練和持續不斷地學習研究,獲得並維持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

教師是專業人員。1986年6月21日,我國國家統計局和國家標準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職業分類與代碼》中,將所有職業分為8大類、63個分類和303個小類,其中,各級各類教師被列入了“專業技術人員”這一類別。1993年我國開始實施的《教師法》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教師是正在發展並逐漸走向完善與成熟的專業人員,這是教師職業的基本性質。

2.教師是教育者,教師職業是促進個體社會化的職業

“教育者”一詞,具有廣義與狹義之說。廣義的理解是:“凡是在教育活動中承擔教的責任(包括直接承擔者或間接承擔者)和施加教育影響的人都是教育者。”狹義的理解是,確定以教書育人為專門職責的人,亦即學校教師。教書,即受教育者在教育者的指導下,學習掌握書本知識,認識客觀世界;育人,則是使人發生良好的變化或發展,其本質是有計劃地使具有各種潛能的人成為真善美、統一、和諧發展的人。專業教師在學校這個專門培養人的場所進行專門培養人的工作,以此作為區別於其他教育者的根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