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案研究的概念
早在20世紀初,個案研究法就成為主流研究工具,但使用這個研究方法最多的研究人員是美國的芝加哥學派。20世紀20年代,質的研究與量的研究之間的辯論日益激烈,個案研究法由於其沒有客觀的數據支持而給人以不科學的感覺。1935年以後,個案研究的使用頻率越來越低,被科學的量化方法取代。然而到了20世紀60年代,研究人員開始關注量化方法的局限性,於是個案研究法又重新得到了人們的重視。[1]
關於個案研究的定義,不同的研究者們持有不完全相同的認識。
1988年,芝加哥學派的梅瑞姆(Merriam)提出個案研究是指對特定現象的檢查。這裏的特定現象可以是一個計劃、一個事件、一個人、一個機構或者一個社會團體。
1995年,斯泰克(Stake)則認為個案是一個有界限的封閉係統,它指的是一個界限明確的對象而非泛指某種過程。例如,一位教師、學生可以是個案,一個革新方案、一所學校也是一個個案,但是一個教師的教學不能作為個案,因為他們不是有界限的封閉係統。個案資深研究者羅伯特·K.殷(Robert K.Yin)2003年給出的定義是:案例研究是一種經驗主義的探究,它研究的是現實生活背景中的即時現象;在這樣一種研究情境中,研究現象本身與其背景之間的界限不明顯。因此,需要運用大量事例證據來展開研究。
雖然人們的觀點不盡相同,但是,大家還是達成了某種共識。人們普遍認同,個案研究法就是對單一的研究對象(現象)進行深入而具體研究的方法。具體而言,個案研究以個人或由個人所組成的團體為研究對象,比如一個家庭、社區、學習障礙兒童、語言藝術教室、學校或國家項目等。有些研究者認為,個案不僅包括身份明確的實體(如一個小組、個人、一個教室或組織),也包括事件(如校園抗議事件)、活動(如學習打籃球,學習輪滑的活動)或過程(如在教學的第一年裏如何成為一名專業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