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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教師薪酬製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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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從2001年10月1日起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發布以來,我國教師工資製度經曆了2006年改革、2008年義務教育教師工資改革、2014年改革與2016年基本工資調整四次改革,教師薪酬水平得以大幅提升。

一、中國教師薪酬製度的四次改革

1.2006年教師薪酬製度改革

2006年人事部、財政部、教育部聯合發布《高等學校、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貫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三個實施意見》。這一輪改革中“績效”成為焦點,高校教師由此邁入了“績效薪酬”時代。改革後教師的薪酬由崗位薪酬、薪級薪酬、績效薪酬和津貼補貼四部分構成,其中崗位薪酬和薪級薪酬為基本薪酬,執行國家統一標準,由職稱和職級決定。

2.2008年義務教育教師薪酬製度改革

2008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關於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為深化教育製度改革、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我國自2009年1月起,在義務教育階段全麵實施新的教師收入分配改革政策,即義務教育教師績效工資製度。《意見》在績效工資的分配及相關政策方麵進行了規定。

3.2014年教師薪酬製度改革

2015年1月12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和增加離退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文件顯示,本次機關事業單位加薪將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計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由三部分組成,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這次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製度,將通過調整工資標準,並將部分津貼補貼或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適當提高基本工資的比重。在完善工資製度的同時,凍結規範津貼補貼工資增長,各地各部門不能自行提高津貼補貼水平和調整津貼補貼標準,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改革性補貼政策和考核獎勵政策。本次改革將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同時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