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規模經濟研究始於物質生產部門,但隨後廣泛應用於教育等非物質生產領域。近年來,教育規模經濟與規模不經濟的問題是教育經濟學研究的重要議題之一。其原因在於教育是一種促進規模逐步擴大的知識產業,急需大量資源的投入,各國麵臨的普遍問題是教育資源的短缺,如何使有限資源投入發揮最大效能,是國內外學者共同關注的研究焦點。
我國《教育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顯然,從民法的角度上來看,學校是法人,而且是事業法人而非企業法人。[1]法人是民法上的概念,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學校取得法人資格除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外,還應同時滿足《教育法》中學校設置的條件。《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1)有組織機構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師;(3)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4)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既然學校是事業法人而非企業法人,那是否存在經營問題(生產性活動)呢?嚴格來說,是沒有的。但是,規模經濟有兩個模型,一個是工廠模型,一個是公司模型。工廠模型是從設備、技術、生產工藝過程等角度提出的,因此可以稱為生產技術規模經濟,其形成原因是技術經濟規律。公司模型是從經營管理的角度提出的,因此又可以稱為經營管理規模經濟,其形成原因是公司的經營管理。而學校同樣存在著人事管理、行政管理、財務管理等管理活動,尤其是對教師與學生的管理占有相當比重,並且也從事著一定意義上的經營活動,如學校後勤工作等。因此,可將學校管理納入公司經營管理模型,來分析教育規模(學校經營規模)的經濟與不經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