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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教育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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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成本的含義

與產品成本概念的形成與發展一樣,人們對教育成本的認識也有一個發展過程,且研究的角度不同,所采用的教育成本內涵也不相同。最早提出“教育成本”(Costs of Education)概念的是英國經濟學家約翰·維澤(J.E.Vaizey)。1958年維澤出版了《教育成本》[1]一書,盡管他沒有給出教育成本的確切定義,但從書中的表達可以看出,他是將教育經費視同教育成本的。1963年,舒爾茨(Theodore W.Schultz)在其《教育的經濟價值》[2]一書中提出“教育全部要素成本”(Total Factor Costs of Education)概念,認為教育的全部要素成本可分為兩部分:一是提供教育服務的成本,二是學生上學時間的機會成本。第一部分成本包括教師、圖書館工作人員、學校管理人員的服務成本,維持學校運行耗費的要素成本,以及房屋、土地等的折舊、陳廢及利息成本,但不包括與教育服務無關的附屬活動的成本,如學生食堂、住宿、運動隊活動等成本,也不包括向學生提供的獎學金、補助等轉移支付性質的支出。第二部分成本為學生因上學而放棄的收入。他明確指出,教育成本與教育經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教育經費是一個統計概念,它包含了一些不屬於教育成本的東西,而同時又缺少一些重要的教育成本項目。

科恩(Cohn,1979)認為,教育成本可分為兩大類:教育直接成本和教育間接成本。直接成本主要是學校提供教育服務的成本,但也有一部分是學生因上學而發生的支出,如額外(與不上學相比)的食宿費、服裝費、往返於家庭與學校之間的交通費,以及書費、運動器械等學校用品費用;間接成本主要包含學生上學放棄的收入、學校享受的稅款減免、用於教育的建築物、土地等資產損失的收入(利息或租金)等。這種觀點得到大部分教育經濟學者的認同,如蓋浙生(1982)、閻達五與王耕(1989)、靳希斌(2001)等,隻不過在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的稱謂和內容上略有差異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