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成本分擔(Sharing Cost of Education,又稱教育成本負擔),是指教育成本由誰支付、如何支付的問題,即教育成本如何在政府、企業、個人等社會各方之間合理分攤並最終實現的問題。在任何社會條件下,教育投資最終都來源於國民收入,但是國民收入經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後,相關主體應該承擔多少教育經費決定著教育經費是否充足和有效的教育供給能否增加。在教育成本數量一定的情況下,教育成本的分擔結構就成為教育成本問題研究的重點。
一、教育成本補償理論的提出
1984年秋,時任美國紐約州立大學布法羅分校校長、後任紐約州立大學校長的經濟學家布魯斯·約翰斯頓(D.Bruce Johnstone)在美國科羅拉多召開的“大學資助服務三十年:2000年議程”會議上首次使用了“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擔與轉移”(Sharing & Shifting the Cost of Higher Education)這一概念。1986年,他又出版了《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擔:英國、聯邦德國、法國、瑞典和美國的學生財政資助》一書[10],提出了著名的“成本分擔理論”(Theory of Sharing Cost),即應由納稅人(政府)、學生、學生家長和社會人士(捐贈)共同分擔高等教育的成本。此後,成本分擔理論逐漸成為世界各國製定教育(特別是高等教育)學費政策的重要理論依據。具體來講,教育成本分擔主要指中央與地方政府根據各自的財力狀況對教育費用進行合理分擔,而教育成本補償則是由教育受益各方,根據各自收益高低及支付能力大小對教育費用進行補償,有時把教育成本分擔與補償統稱為教育成本分擔。約翰斯頓認為,教育活動的運行,必須投入一定的社會勞動,耗費一定的人力和財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用於教育的人力與物力資源便構成了一定的教育成本。高等教育成本至少包括四個方麵:一是教學成本,諸如教師和行政人員工資、設備、圖書、行政活動等支出。二是研究支出,由於各校對於研究重視程度的不同,這項支出差異比較大。三是學生生活支出,諸如住房、飲食、服裝等方麵的費用。這些支出盡管與學校財政支出關係不大,但學生和家庭必須支出,這是他們接受高等教育所付出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關注高等教育成本上升的重要方麵。四是放棄的收益,從理論上講,它是高等教育成本的重要組成,無論對於勞動力短缺的社會來說還是對於學生個人來說,都是不可忽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