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教育投資(Educational Investment),可以這樣定義:它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為了培養不同熟練程度的後備勞動力和各種專門人才,以及提高現有勞動力的智力水平和勞動能力而投入到教育領域中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資源,它是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費用總和。教育投資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教育投資是投入到教育這一特定領域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的貨幣表現;二是教育投資的目的在於培養和提高人的勞動能力和智力水平。
一、教育投資的主體
研究教育投資問題,必須弄清教育投資的主體,而投資主體的甄別取決於產品屬性。長期以來,我國一直把教育作為公共產品,並以政府供給為其主要提供方式。然而,對教育產品屬性的認知,國內外學者有著多種不同的觀點。如布坎南(Buchanan,1968)、袁連生(2003)等認為,教育是準公共產品;王善邁(1997)則認為,義務教育屬於公共產品,非義務教育屬於準公共產品;勞凱聲(2002)認為,教育是非壟斷性的公共物品;吳輝凡、許治(2001)卻認為,教育是有較大外部效益的混合品;阿特金森(Atkinson,1994)、臧旭恒(2002)等則更傾向於把教育當作私人產品或私人物品;厲以寧(2000)則認為,教育產品的類型有三種:公共產品的教育(義務教育、廣播電視教育、各種特殊教育等)、準公共產品的教育(某一個團體、單位、協會為自己的職工、子弟、會員、家屬所辦的學校教育)和私人產品的教育(家庭教師)。
為什麽不同學者對教育這一考察對象會有不同的屬性判定結論?在第一章已經談到,公共產品理論依據的是產品或服務在消費或使用上是否具有競爭性和收益上是否具有排他性,從而將全部社會產品和服務分為純私人產品、準私人產品、純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純私人產品具有消費上的競爭性和收益上的排他性;純公共產品則具有消費上的非競爭性和收益上的非排他性;準公共產品具有消費上的競爭性但收益上具有非排他性;準私人產品具有消費上的非競爭性但收益上具有排他性。[1]按照這一理論,將教育看作私人產品的理由是:一方麵,教育在消費上具有競爭性,即在既定的教育機會下,一個人受了教育,就減少了他人受教育的機會,或者說增加一個教育的消費其邊際成本為正;另一方麵,教育在收益上具有排他性,即教育消費的非整體性,使其消費在技術上易於分割(考試篩選、交納學費),可將一部分人排除在教育消費之外。所以,教育是可以由私人提供(興辦)的,需要接受教育的人也可以花錢“買”這種服務,私人辦學就是此觀點的最好例證。在我國曆史上,教育這種產品(服務),都曾經通過“交換”予以滿足。當年,孔夫子設館教學,就規定每個學生必須交三條幹肉,這就是一個正規的交換活動:學生用三條幹肉換得了知識,孔夫子則用學生們交換來的幹肉維持生活。工業文明的出現,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別是教育對國民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的日益顯著,使得政府開始重視教育。由政府提供的義務教育使得教育這項產品(服務)從此具有了消費上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義務教育為符合條件的所有受教育者提供非競爭與非排他性教育機會,於是義務教育被看成了純公共產品。由此可見,教育最初在我國作為一項產品(服務)出現時,是有私人產品屬性的,隨後才逐步演變成為公共產品(義務教育)和私人產品(非義務教育)並存的情形。教育從私人產品演變為公共產品的根本原因不在於教育這項產品的消費屬性變化,而在於人類社會發展進步的結果,即社會保障和公共福利增進的需要。也就是說,在沒有社會保障與公共福利的情況下,是不會有義務教育的,也沒有教育公共產品屬性的存在。然而,在現代社會,由於教育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性,並且教育對一個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巨大推動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從而使現代社會的非義務教育成為既具有私人產品的屬性,又表現出社會共同需要的準公共產品的特征。事實上,教育服務消費的競爭性,不完全的強製性,不完全的導向性,個人消費不等於集體消費的關係,決定了教育不具純公共產品屬性。教育服務的非排他性,具有外部性,內部性不為零的特征排除了教育具有純私用品的可能性。教育服務的競爭性和消費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和產權的共享性使得教育不具有典型的準私人產品屬性。教育的競爭性同擁擠與否關係不密切,因此教育也不是典型的準公共產品。由此可見,教育具有介於純公共產品與純私人產品之間的混合品屬性,過分強**育的間接消費特征和外部性就會認為“教育是準公共產品”,過分強調個人的直接消費特征和內部性就會認為“教育具有準私人產品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