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一種治理國家的思想體係,也可以指一整套治理國家的方式、原則和製度,同時它還代表著社會發展的狀態和水平。教育法治是依靠教育法律法規治理教育活動的一種模式,是一種嚴格遵循教育法律規則的秩序框架。在這個框架內,教育法律規則確定了教育所有法律關係主體相互關係的結構及其行為軌跡,明確了模式和標準,指明了行為條件和後果。[1]依法治教就是通過依法治理教育的實踐演進進而達到發展教育的理性秩序狀態,要求全部的教育活動都應當符合教育法律的有關規定,要求所有的教育法律關係主體在從事各類教育活動時都應當遵守或不違背教育法律的規定和精神。
教育法律關係主體主要包括:教育行政機關、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師(包括其他教育者)、學生(包括其他受教育者)。從管理的角度講,依法治教的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麵: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行政,學校依法治校,教師依法執教。
在這裏,我們將教育限定在狹義的教育範疇,即學校教育,並把主要的關注點放在中小學教育階段。
(一)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教的重要保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都必須在教育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進行活動。我國經曆了兩千多年“禮治”和“人治”文化的浸染,使相當一部分人對非理性的權力非常崇拜。即使在新中國成立之後,我們也經曆了一次又一次的造神運動,沒有限製的權力受到狂熱的崇拜。今天,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法製建設進程的加快,這種情況基本得到改變。但不可否認的是,新的對權力的非理性崇拜與畏懼仍然在一定範圍內悄悄繼續。表現在教育領域、教育行政部門進行教育決策和其他教育管理行為中,權力恣意妄為的情況仍然存在。公共權力被私有化、個人化,導致教育管理行為失範。特別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思維不停地在作怪,導致國家教育法律法規在實施過程中,被某些地方和部門自訂的“土法”和“土政策”所扭曲,出現“立法侵權”和“立法謀私”的現象。[2]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教育管理職權,管理教育事業,體現著公共利益。如果在教育行政過程中,違反教育法律法規,侵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就構成了行政侵權行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