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職業道德體現的是一定社會對教師道德的根本要求,是必須成為教師普遍的內心信念,對教師的行為發生影響的規範體係。教師職業道德主要由教師職業理想、教師職業責任、教師職業態度、教師職業紀律、教師職業技能、教師職業良心、教師職業作風和教師職業榮譽八個因素構成,這些因素從不同方麵反映了教師職業道德的特定本質和規律。這些因素同時作用又互相配合,構成一個嚴謹的教師職業道德結構模式。下麵擇其重要者,如教育愛、教師義務、職業良心、教育公正、職業榮譽進行論述。
一、教育愛
(一)教育愛的內涵
“愛是主動關心他人的幸福;它通過承認、喜歡、給予、關心、尊重、接受、賞識、責任感等方式來表達,是對人的不限製、不束縛與不控製,而且是對人的不自由的束縛的解脫;它可以喚起與增強人的生命活動,促進人的成長。”[1]愛是教育的出發點,是教育的靈魂,是教育的生命所在。蘇聯著名教育家蘇霍姆林斯基認為,教師對學生的愛是“教育的奧秘”,教師如果不愛學生,那麽教育從一開始就已經失敗了。
對於什麽是教育愛,學者們有不同的見解,概括起來有廣義上和狹義上的理解。廣義上的“教育愛是指充分認識到教育存在的重大意義和價值後,整個社會對教育的推崇和重視,包括精神上的支持和物質上的投入,實質是愛教育”[2]。廣義上的教育愛的主體是多元的,泛指與整個教育事業相關的教育者和非教育者。而狹義上的教育愛是教育者“基於對職業的理解,為實現職業理想和道德,在教育實踐中產生的一種超越血緣關係的愛,它是以受教育群體為對象,在教育過程中表現出來的一種高尚的道德境界、執著的敬業精神、富於人道的教育藝術和對自我職業行為充分肯定的價值取向”[3]。可見,狹義上的教育愛的主體是指教育者,更狹義上說就是教師對學生的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