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教師職業道德修養

第五節 日本師德建設的基本做法與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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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亞洲各國中,日本的教育當首屈一指。自“明治維新”運動以來,日本通過教育“開啟民智”,實現“文明開化”,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並實現“富國強兵”。1886年日本頒布《師範學校令》,1897年頒布了《師範教育令》,建立了唯師範學校畢業生才能成為教師的師範教育培養模式。師範教育的重點放在修身和公民課上,強調師範生的道德修養。日本受儒家思想影響,教師在社會上享有崇高的威望,深受人們的尊敬。同時社會又對教師提出嚴格的要求,教師必須處處以身作則,為人師表,成為社會道德的化身。

一、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日本教師職業道德的要求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過去理想的教師形象隨著日本戰敗而幻滅。以《美國教育使節團報告書》為藍本,日本借鑒美國的一些做法,廢除了《教育敕語》,批判過去的教師教育培養缺乏自我研究、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自主性問題。1947年頒布的《教育基本法》規定教師是公務員,以維持政治的中立性為主要原則,教師在“學問自由”的前提下,“對全體國民直接負責任”,並努力“培養追求真理、和平的人”,努力實現兒童的“人格形成”。1951年6月16日由日本教職員組織提出,1952年日本教師聯合大會正式通過了《教師倫理綱領》,發表“教師是勞動者”的宣言。其綱領中對教師職業道德的規定為:

(1)教師要肩負起日本社會的使命,與青少年一起生活。

(2)教師要為教育機會的均等而鬥爭。

(3)教師要捍衛和平。

(4)教師要站在科學真理的立場上行動。

(5)教師不容許自身的自由遭受侵犯。

(6)教師要同家長一道與社會的頹廢現象做鬥爭,創造新文化。

(7)教師是勞動者。

(8)教師要維護生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