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本質上是一個人精神成長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教師最為關鍵。而在教師的綜合素質中,教師的道德精神成為教師專業品質的重要內涵之一,因為它指向教育的價值追求。國際上的教育組織對教師這方麵的要求越來越重視並付諸行動綱領。
一、國際教師團體協商委員會關於師德規範的規定
國際教師團體協商委員會,在國際教育工會的推動下,曾對世界範圍的師德規範提出要求。1954年8月,國際教師團體協商委員會在莫斯科舉行第19次會議,與會的有中、法、蘇、英、德、意等國家的教師代表,這次會議通過了《國際教師團體協商委員會教師憲章》。
《國際教師團體協商委員會教師憲章》規定各國教師應遵循的師德規範如下:
(1)教師必須尊重學生的思想自由,並鼓勵他們發展獨立的判斷力。
(2)教師要致力於培養作為未來成人及公民的道德意識,並以民主、和平與民族友誼的精神教育兒童。
(3)教師不能因性別、種族、膚色及個人信仰和見解的不同,將個人信仰和見解強加於兒童。
(4)教師要在符合學生自尊心的範圍內實施仁慈的紀律,不得采用強製和暴力。
上述規範對各國教師教育與培訓工作產生了廣泛的影響。
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機構關於師德規範的規定
(一)《關於教師地位的建議書》中教師的師德規範
1966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關於教師地位的建議書》,其中提出的師德理想是:“應以人類個性的全麵發展,以集體精神的、道德的、社會的、文化的和經濟的進步,以及以對人權和基本自由極大尊重的諄諄告誡為目標,將最主要的注意力集中於教育對於和平以及對於各民族、種族或宗教集團間的了解、寬容和友誼所做的貢獻上。”而製定師德規範的指導原則是“將對學生的教育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