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2008年修訂)對“為人師表”的具體要求是:堅守高尚情操,知榮明恥,嚴於律己,以身作則。衣著得體,語言規範,舉止文明。關心集體,團結協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長。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自覺抵製有償家教,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一、為人師表是教師職業道德的內在要求
教師是太陽底下最光輝的職業,肩負著教書育人的崇高使命。為了能夠完成教書育人的神聖職責,教師不僅要有淵博的學識,還應有模範的師表行為,既注重言教,又注重身教。教師的勞動不同於其他勞動,就其影響方式來說,它不是用工具去影響或改造勞動對象,而是要用自己的知識、智能、品格、言行等直接去影響學生。就勞動對象而言,教師勞動的對象是成長中的兒童、青少年,兒童青少年習性未定,身心具有較強的可塑性,因此要求教師的職業行為要有崇高性和示範性,可見“以身作則、為人師表”是教育勞動本身對教育工作者提出的特定要求。
(一)為人師表的內涵
“師表”一詞,出自《史記·太史公自序》,意思與“師範”相同,是指學習的榜樣。為人師表本是對官、師的共同要求,隻是到了現代才主要用於對教師的要求。
為人師表是一個傳統的命題,又是一個具有現實意義的命題。漢代揚雄所說的“師者,人之模範也”成了傳世名言,唐代韓愈提出的“道之所存,師之所存”的見解,被稱為“絕世議論”,這些都說明教師為人師表的實踐主流已成為中華民族教育的一個優良傳統。從古至今呼喚教師要為人師表的聲音似乎從未消減過,這一方麵說明教師為人師表雖已形成優良傳統,但仍始終伴有教師不能為人師表的現象;另一方麵說明隨著時代的進步,社會對教師為人師表的認識和要求在不斷深化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