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教師職業道德修養

第四章 教師職業道德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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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目標】

1.理解並掌握《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2008年修訂)的基本要求和具體內容。

2.學會分析評價教育實踐中教師道德現象或問題。

自古以來,我國對教師職業道德有嚴格的要求和規定,《禮記·學記》中早就有“君子知至學之難易,而知其美惡,然後能博喻;能博喻,然後能為師;能為師,然後能為長;能為長,然後能為君。故師也者,所以學為君也。是故擇師不可不慎也”的論述。我國古代有嚴格的擇師製度,這種傳統影響深遠。

改革開放以後,我國先後四次頒布和修訂了《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最新一次是在2008年。《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2008年修訂)的基本內容繼承了我國的優秀師德傳統,並充分反映了新形勢下經濟、社會和教育發展對中小學教師應有的道德品質和職業行為的基本要求。《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對教師的職業道德起指導作用,是調節教師與學生、教師與學校、教師與國家、教師與社會相互關係的基本行為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