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任何一種評價總要遵循一定的標準,教師修養評價也不例外,評價的結果是不是能夠做到科學、有效,首先要受到評價標準的影響,這決定了評價活動本身的價值。為了能夠使教師修養評價的功能得到充分的發揮,實現其評價的意義,起到對教師修養建設的促進作用,就必須從新時代的教育理念出發,製定符合現代教育發展的教師修養評價的標準。
一、教師修養評價的製定標準
所謂修養評價的標準是指評價主體用來衡量其評價對象的行為是否具有價值的標尺,評價標準從本質上反映了評價主體的意誌,是評價主體的利益和需要的一種體現,它表現為一定的原則和規範。這種評價標準自然會因評價的對象和評價的主體的不同而有差異,但是既然作為評價的標尺,當然會表現出一些共同的性質特征:
首先,修養評價標準是客觀性與主觀性的統一。評價標準的客觀性是指評價對象的客觀性,評價對象往往表現為不特定的多數人,而評價標準就是要適用於每一個評價對象,因此評價標準必須具備一定的抽象性、概括性,而這種抽象的、概括的標準的製定,則取決於評價對象所具有的共性的特點。每個行業都會製定屬於其自身的評價標準,但是行業不同,對職業修養的要求自然也就不同,要製定評價標準必須要針對評價對象這一群體的特點來製定,所以修養評價具有一定的客觀性。而評價標準是主觀的,修養評價中要采用什麽樣的標準,則取決於評價主體自身的世界觀、價值觀以及他的評價能力。生活中,人們通常也會對同一事件、同一人物,作出大相徑庭的評價,雖然是同一評價對象,但是由於評價主體的不同、標準不同,而得出完全不同的評價結論,這就使得評價標準具有了主觀性。因此,修養評價的形式往往是客觀的,而其具體內容則是主觀的,是主觀與客觀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