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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教師的法律修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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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執教是黨和國家改革發展教育事業的基本方針,是實施依法治國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要求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嚴格依照《憲法》和教育方麵的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使自己的教育教學活動符合法製化的要求。近年來,我國大力開展了教育法製化工作,相繼製定或完善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職業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資格條例》等法律、法規,為廣大教師依法執教提供了法製保障。

一、學法知法,強化法治觀念

教師必須要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明確自己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和責任,增強法律意識,形成法治觀念,具備依法執教的能力,提高法律素養,提升教師職業水平。

(一)教師的法律地位

教師的法律地位是法律所確認的教師的社會地位。《教師法》第3條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這是對教師職業性質的規定,也是對教師職業理想作出的原則上的規定。

(二)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7條規定教師享有下列權利:①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②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③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④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⑤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⑥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8條規定教師必須承擔的義務如下:①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②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製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③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法製教育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④關心愛護全體同學,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麵全麵發展;⑤製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製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⑥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