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於1985年、1991年、1997年先後三次頒布了《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現今我國社會經濟和教育進入新的曆史階段,為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2008年9月,教育部、中國教科文衛體工會全國委員會聯合發布了重新修訂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新規範基本內容有6條,體現了教師職業特點對師德的本質要求和時代特征,愛與責任是貫穿其中的核心和靈魂。
一、愛國守法
教師愛國守法的內容包括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依法履行教師職責。全麵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我們倡導愛國守法就是要求教師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因為這是教師職業的基本要求。
(一)熱愛祖國
熱愛自己的祖國是每個公民的義務。愛國作為教師的職業道德規範是教師做好本職工作的支撐點。教師要把熱愛祖國作為自己的神聖職責,在工作和學習中不斷強化自己的愛國意識,培養愛國情操,激發愛國主義熱情,做一個忠實的愛國者。教師要把對祖國的愛和個人的命運與國家前途命運統一起來,充分認識到祖國的存在和發展是個人存在和發展的前提,祖國的命運和個人的命運有著血肉不可分割的關係。充分認識到沒有中國共產黨,就沒有新中國、沒有社會主義,教師的個人價值就無法實現,更不可能實現自己的人生理想。所以,教師必須自覺地與祖國同呼吸、共命運,祖國的利益、黨的利益、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重於一切,甘願為祖國教育事業奮鬥一生。
(二)遵紀守法
遵守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規定的所有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和公民的基本義務,同時必須依照法律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教師職業的神聖性、示範性,在於教師要成為守法的楷模,進而對受教育者的守法行為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實現全體國民法律素質的提升,為建設社會主義的法治國家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