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顧明遠文集.第四卷:教師教育 教育對話錄

關於提升我國中小學教師質量的思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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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世界各國的政策經驗

百年大計,教育為本;教育大計,教師為本。綜觀世界各國教育發展的經驗,教師是決定教育質量的關鍵因素,而基礎教育又是整個國民教育的重中之重,我國有1 600萬名教育工作者,其中有1 200萬名是中小學教師,如何提升中小學教師質量已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一大問題。2012年2月,教育部頒布了《幼兒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小學教師專業標準(試行)》《中學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分別對幼兒園教師、小學教師、中學教師的專業提出了要求。這是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具體措施,是嚴格教師入職資格、規範教師行為、促進教師專業發展、實現教育現代化的必要的製度建設。除此之外,世界主要發達國家和地區還有哪些教師教育發展的經驗值得我們吸收和借鑒?2013年9月,北京師範大學國際與比較教育研究院組織開展了世界主要國家教師隊伍建設的政策研究,從各國教育政策的角度,總結了以下幾點經驗。

一、立法明確中小學教師的公務員身份

教師的法律身份是定位教師的工作性質與教育內容、確定教師與教育環境各要素之間關係的核心依據。許多發達國家考慮到教育之於國家的重要性,都先後頒布法律確定了公立學校教師的國家公務員身份。如早在19世紀末,法國就頒布了“1889年法”,確定小學教師為國家公務員,工資由國家財政支付;1947年,日本也通過《國家公務員法》明確了國立學校教師的國家公務員身份;1981年,韓國頒布《教育公務員法》,在第一條就明確指出:“考慮到教育公務員服務全體國民的職務特點和責任的特殊性,本法作為國家公務員法和地方公務員法的特例法,以特別規定適用於教育公務員的資格、聘用、報酬、培訓及身份保障相關內容為其目的。”此外,還有部分國家和地區采用了地方公務員製度,如原西德地區公立學校的教師通常都是各州的公務員。因此,要吸引優秀人才從教,保持在職教師的工作熱情,需盡快立法,明確中小學教師的公務員身份,以保障廣大中小學教師穩定、優越的身份地位及其各項權益。我國教師目前還沒有實行公務員製度。雖然許多學者曾提議建立中小學公務員製度,但還有種種製度性障礙。是否可以實行準公務員製或特殊公務員製,把教師納入公職人員,這樣有利於保證教師的資格認定、配置調動及待遇保障,吸引優秀青年從事教育工作。